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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上新三板总则
为规范证券公司从事中关村科技园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园区公司”)股份代理报价转让业务,做好园区公司股份进入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代办系统”)报价转让试点工作,根据公司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1.证券公司接受投资者委托,企业上新三板通过报价系统为其转让园区公司股份提供代理报价、成交确认和股份过户的服务业务(以下简称“报价转让业务”) ,适用本办法。
2.参与报价转让业务的投资者、园区公司等应当遵守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本办法及有关企业上新三板业务规则的规定,不得以虚假报价扰乱正常的报价秩序,误导他人的投资决策。
3.证券公司应勤勉尽责地开展报价转让企业上新三板业务。在代理客户报价转让前,应充分了解客户的财务状况和投资需求,向企业上新三板客户充分揭示股份报价转让业务的风险,对不宜参与报价转让业务的客户应尽劝阻义务。
4.证券公司应督促挂牌公司按照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规定的最低信息披露要求履行披露义务。
挂牌公司可自愿进行更为充分的信息披露。
5.挂牌公司股份必须通过代办系统报价转让,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6.协会依法履行自律性管理职责,对证券公司报价转让业务进行监督管理。
7.下列用语的含义为:
⑴“企业上新三板报价系统”是指代办股份转让系统中专门为报价券商提供报价和成交确认服务的技术系统。
⑵“企业上新三板报价券商”是指取得报价转让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
⑶“企业上新三板主办报价券商”是指推荐园区公司进入代办系统挂牌报价转让,并负责指导、督促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报价券商。
⑷“企业上新三板挂牌公司”是指经主办报价券商推荐、协会备案后,其股份在代办系统挂牌报价转让的园区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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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时间:2014/12/8 访问人数:3864  关闭 [向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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