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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用的房子,毕竟不属于自己。所以,为了保证能够长久使用,房客在租房时,往往要求,续约时要享受“优先权”。王先生签下商铺,就要求房东添上了这样的房款。可是,租房2年后,房东决定要收回房产。 牛先生手有余财。他打算通过投资,以增值财富。他看上的,是花桥经济开发区的一处商铺。那时是2014年。商铺所处的地段,还不甚繁华。不过,牛先生认为,这里升值潜力巨大。于是,他和拥有产权的置业公司签订了合约。合约期长达10年。 不过,也正是因为一时萧条,牛先生租了房,却不打算经营。他征得置业公司同意后,把商铺转租了,承租的是同样认可周围潜力的王先生。他们约定,租房协议,一年一签。他们还约定,王先生承租,享有“优先权”:每年到期前,王先生若要继续承租,提前一个月签协议,并付清房租即可。 才这两年光景,商铺周边的设施,就已逐步完善。人流越来越多,商铺生意也越来越旺。可牛先生却打算“收网”了:他想收回房屋自己经营。不久后,他就和王先生摊牌:这年约期满后,需即刻迁离。 王先生听闻后,大为光火。他认为,《租约》中有规定,自己享受“优先权”。于是,他们请法院来明辨是非。 昆山法院花桥法庭受理了该案。法官审明事情后,认为涉案的《租房合同》,的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条款也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因此,合同依法成立并生效。而租期,他们约定为一年,现牛先生已提前告知王先生不再续签租赁合同并要求被告搬离房屋,王先生拒绝搬离,这属于违约。另外,法庭查明王先生未能按约定支付租金,同样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最终法院判决王先生立即搬离涉诉房屋并支付实际占用商铺期间的租赁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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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6/1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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