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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卖房未告知妻子 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丈夫背着妻子将夫妻共有房屋卖给其他人,并已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妻子称不知情不同意出卖,要求确认买卖合同无效,法律是如何规定的?近日,金坛法院审结了该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的案件,法院最终判决驳回了原告程某某的诉讼请求。

  原告程某某诉称,王某同程某某系夫妻关系,婚后购置住房一套并登记在王某名下。2016年2月份,程某某到涉案房屋打扫卫生时,发现涉案房屋由其他人居住,双方发生纠纷。程某某回家询问丈夫王某得知,王某将涉案房屋卖给了张某,且已经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后原告通过房管局查询确认上述事实。原告认为涉案房屋是双方共同购买的房屋,签订买卖协议未经过原告同意,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程某某遂诉至法院要求确认王某与张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被告张某辩称,自己在通过中介得知王某要卖房子,遂与王某联系房屋买卖事宜,涉案房屋房产证上只有王某的名字,且涉案房屋当时没有人居住。后双方协商一致,以58万元的价格买到涉案房屋,且办理了所有权变更手续。双方的买卖协议合法有效,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息;(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法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本案中,王某与张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根据王某与张某的陈述及证人的陈述、收条、银行转款凭证等证据、可以认定张某按照买卖合约的约定已向王某支付了58万元购房款,不存在恶意串通,以不合理的低价转让房屋、损害程某某的合法权益的情形。夫妻一方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时,夫妻双方应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情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对于原告所称诉争房屋系夫妻共同财产,丈夫王某系无权处分,法院认为王某的无权处分行为并不影响合同的效力。除此以外,程某某也未举示其他证据证明王某与张某存在恶意串通,损害原告合法权益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合同无效的情形。张某购买涉案房屋的行为符合善意取得的要件。综上,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程某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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