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驶机动车要有相应的驾驶资质,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在垫付赔偿款后有权在赔偿范围内向侵权人主张追偿权。近日,金坛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该起因交通事故引起的追偿权纠纷。
2014年12月15日,被告宋某某持B1驾照驾驶中型普通货车,在市区华城路行驶向左转弯时,遇相对方向刘某驾驶电动自行车,两车相撞,致刘某受伤,车辆受损。经交警部门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宋某某在该事故中承担主要责任,刘某承担次要责任。该车在原告投保了交强险,本次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后经法院审理,依法判决原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刘某损失共计85000元整。原告向刘某支付理赔款后,以被告宋某某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为由,将宋某某起诉至法院,向其追偿其垫付赔偿款项。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第三人人身损害,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 ……。保险公司在赔偿范围内向侵权人主张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宋某某所取得的B1驾驶证,只能驾驶中型客车,如需驾驶大型货车或中型货车应持B2驾驶证,故被告持B1驾驶证驾驶中型普通货车已超出驾驶证核定的准驾车型范围,应视为无证驾驶。根据原、被告签订的保险条款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之规定,驾驶人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赔偿范围内赔偿后,向侵权人主张追偿权的,应予支持。故判决由被告宋某某支付原告保险公司保险赔偿款850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