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芳与崔某是小学同学,有着相似的离异经历,后因缘而聚,结婚后在一起生活了14年。这两年夫妻间因赡养老人、家庭消费等事务产生纠纷,最终林芳起诉至法院离婚,却遭到丈夫崔某的反对,崔某称自己与林芳的并无婚姻关系,因为他们的结婚证上登记的并非林芳的名字。那这又是怎么回事呢?林芳的离婚诉请能得到支持吗?
原来,林芳在老家牡丹江市公安局有一个重复户籍身份为林丽,2001年12月并用林丽的身份与现任丈夫崔某登记结婚,后林丽将户籍迁至昆山,在这里与崔某一生活就是14年,两人各自的儿女现已成年。林芳认为他们婚前缺乏了解,感情基础薄弱,双方在为人处事及生活习惯等方面很不相同,尤其是忍受不了崔某的大男子主义,声称崔某性格暴躁且常常辱骂殴打自己。近些年,夫妻俩一直过着分居的生活。林芳认为他们夫妻间感情已经破裂,2013年9月期间林芳以“林丽”的身份向法院起诉离婚,因公安机关注销了该登记错误的户籍信息,造成诉讼主体不适格,最终法院驳回起诉。这不,现林芳再次向法院起诉,法院依法审理了此案。
在案件诉讼期间,由于涉及到双方财产分割问题,崔某表示2001年与妻子在老家登记结婚的名字为林丽,于是2015年3月份崔某向老家牡丹江市西安区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颁发的结婚证。由于这个姓名与其办理结婚登记,已近14年之久,超过五年的起诉期限,因此驳回了崔某的起诉。事后,崔某不服一审裁定上诉,经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关于原、被告之间的婚姻关系是否合法有效,昆山法院审理认为,经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书裁定,双方的结婚证并未被撤销,即双方的婚姻关系合法有效。至于被告关于原告以林丽身份登记结婚,系故意隐瞒身份,存在骗取婚姻客观事实的抗辩意见,由于我国婚姻法仅规定胁迫结婚可申请撤销,而本案原、被告登记结婚是自愿的,为真实意思表示,故不符合可撤销婚姻的法定条件,且被告与原告共同生活近15年,无证据证实被告受蒙蔽受欺诈,根据公安机关确认原告林芳与林丽系同一人,法院对被告的抗辩意见不予采信,认定原、被告之间婚姻关系合法有效。本案原告以林丽的身份先后两次向法院起诉离婚,被告仅否认婚姻效力,但对双方分开居住三年多的事实以及夫妻感情不佳的状况均予承认,法院根据双方目前对婚姻的关系的态度确认夫妻感情已破裂,应准予离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相关规定,最终法院判决原告林芳与被告崔某离婚并依法分割夫妻财产。(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法官提醒:《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到法定婚龄的。第十一条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本案中,原告林芳和被告崔某系小学同学,被告崔某对于林丽系原告林芳这一事实明知且认可用“林丽”这个姓名与其办理结婚登记,已近15年之久,超过五年的起诉期限,故法院无法支持崔某诉请。我国婚姻法仅规定胁迫结婚可申请撤销,而本案原、被告登记结婚是自愿的,为真实意思表示,故不符合可撤销婚姻的法定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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