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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桥米线中添加罂粟壳 黑心店家被判刑

在竞争激烈的餐饮行业里,昆山一家过桥米线店不靠厨艺留住食客,而是利用“歪门邪道”,在制作过桥米线的过程中非法添加罂粟壳熬制汤料销售给顾客,最终夫妻二人锒铛入狱,害人害己。9月26日,昆山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一审宣判该起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件。

  卜某和刘某是小两口,2015年夫妻俩来昆山经营了一家“过桥米线店”。期间,两人为了自家店有更多的营利,就在米线的汤料中动起了手脚,夫妻俩在制作米线过程中非法添加用罂粟壳熬制的汤料,销售给顾客。在几个月后,公安局机关在卜某和刘某经营的店内查获罂粟壳6枚及销售的米线、调味汤底等物。卜某、刘某因涉嫌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16年5月14日被逮捕。后昆山检察院指控卜某、刘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向昆山法院提起公诉。

  昆山法院审理查明,自2015年8月至2016年4月12日期间,卜某、刘某在其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其行为均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卜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刘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最终依法判决被告人卜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刘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法官提醒:经检测发现,罂粟壳内含有罂粟碱、吗啡、那可丁、可待因、蒂巴因成分,用于制作米线的汤料中也含有罂粟碱、吗啡、那可丁、可待因等成分,长期食用该有毒有害食品会对人体造成较大伤害。我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在此提醒广大市民,此类案件的犯罪过程比较隐蔽,但客观上对社会危害性比较大,如果市民在食用这类食品后发现身体有异样,要及时就医,并积极与市药监部门联系,向公安机关报警,以此避免更多市民遭受此类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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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时间:2016/10/9 访问人数:3602  关闭 [向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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