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驶员年满60周岁以后要按时提交身体条件证明,否则驾车出险后可能会遭到保险公司拒赔。近日,苏州中院就审结了这样一起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案,判决支持了保险公司的诉讼请求。
2013年12月,年满65周岁的陆某为其二轮摩托车投保了机动车交强险,以及摩托车、拖拉机商业保险,包括第三者责任保险、驾驶员责任险、车上乘客责任险,保险期间均为2013年12月14日0时起至2014年12月13日24时止。
2014年7月12日,陆某驾驶其二轮摩托车行驶至无锡市锡山区联福路与大成路交叉路口时,与一辆小轿车发生碰撞,造成陆某受伤,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最终,双方各自承担50%的赔偿责任。
事故发生后,陆某就其所承担的六千余元赔偿款向保险公司理赔遭到拒绝,遂诉至法院。对此,保险公司辩称,保险合同中明确约定,投保人未依法取得驾驶证、驾驶证审验未合格、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驾驶人在驾驶证丢失、损毁、超过有效期或被依法扣留、暂扣期间或计分达12分仍驾驶机动车的以及法律法规规定不允许驾驶保险车辆的其他情形下驾车属于责任免除,而本案事故发生时陆某所持系无效驾驶证,故其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经查,陆某所持驾驶证期限为10年,有效期始2011年7月2日,有效期止2021年7月2日。其于2011年7月1日办理了补证换证手续,但仅在2012年7月23日提交过一次年度体检,并于2014年9月3日办理了恢复驾驶资格手续。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陆某与保险公司之间的保险合同依法成立且合法有效。根据相关规定,年龄在60周岁以上的机动车驾驶人,应每年进行一次身体检查,并按时提交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未按时提交的,车辆管理所应当注销其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人在驾驶证超过有效期后不得驾驶机动车。本案中,陆某违反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事故发生时所持机动车驾驶证属注销可恢复状态,系无合法的驾驶资格。且本案保险公司对相关条款以加粗、加黑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方式进行了提示说明,对合同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为此,判决驳回了陆某的诉讼请求。
陆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苏州中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点评】
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年龄在60周岁以上的机动车驾驶人,应当每年进行一次身体检查,在记分周期结束后三十日内,提交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在一个记分周期结束后一年内未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的,车辆管理所应当注销其机动车驾驶证。上述法规实际上系对老年驾驶人驾驶证审验的相关规定。在本案中,陆某初次领证日期为1999年7月2日,他在2008年7月4日已年满60周岁,但仅在2012年7月提交过一次身体条件证明, 2014年7月12日案涉交通事故发生时,陆某已经超过一年未提交身体条件证明,因未按期体检并审验驾驶证,他的驾驶证处于无效状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其不应再驾驶机动车。故根据案涉保险合同的约定,陆某在驾驶证未审验合格的状态下驾车出险所造成的损失,保险公司有权拒绝赔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