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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返聘遭工资拖欠 12名老年人法院维权
近年来,退休返聘市场需求日益旺盛,越来越多有丰富工作经验和熟练操作技能的退休人员被单位返聘,继续在工作岗位上发挥余热。然而,由于该群体被排除在劳动保障体系之外,这些老年人在产生劳务纠纷时,往往遭遇维权尴尬。近日,虎丘法院适用小额仲裁程序,审结了12起老年职工退休返聘起诉用工单位的劳务合同纠纷,有效维护了老年劳动人员的合法权益。

  今年52岁的李女士原为某标准件公司的职工,两年前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后,原本打算退休回家颐养天年,因为有着丰富的工作经验,公司想要将其返聘回去。“那时候我身体还硬朗,自己年纪也还不大,接着工作除了领取养老金,还可以多拿一份返聘工资”,考虑到这些,李女士便接受了公司的返聘。可让李女士没想到的是,辛辛苦苦工作却拿不到应得的劳务报酬,由于公司的经营状况恶化,李女士的劳务报酬一直被公司拖欠,除李女士之外,在这家公司还有11名与李女士有着相同遭遇的退休返聘人员。李女士等人在多次催讨无果的情况下,希望寻求合法途径来解决劳动争议,拿回自己的劳动报酬。

  然而,李女士等人了解到,退休返聘人员不再具备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主体资格,已经被排除在劳动保障体系之外,无法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而应该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打官司费钱费时,但为了保障自身的权益,李女士等12人还是决定将该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其支付劳务报酬共计37万余元。

  法院受理后认为,该系列案件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且案件标的额为江苏省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决定对该批案件适用小额速裁程序,至10月22日,该批案件仅用10天已全部达成调解协议。

  “本来以为打官司要花很长时间,没想到这么快就帮我们解决,这是我在重阳节收到的最好礼物”,案件调解后,李女士等人纷纷舒了一口气。

  【法官提醒】目前退休返聘人员发生的诸如工资拖欠、工伤类的劳动纠纷,不适用《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而是适用《民法通则》、《合同法》等,那么一旦发生纠纷,双方签订的劳务协议将成为老年劳动者维护自身权益的最好凭证。因此,法官提醒在签订协议时,一定要明确约定退休返聘期间的工作范围、工资报酬、医疗保障、福利待遇等一系列内容,防止遭遇维权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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